带卿唯美古风昵称,卿字取名禁忌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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中国社会对人名的避讳有着悠久的传统。“家讳”,也称“私讳”,是人名避讳中的一种,是子孙对先辈名字的避讳,反映了家族、家庭内后辈对尊长的尊敬。家讳原本是家庭内部按辈分划分尊卑的伦理秩序,但这种家庭之内的伦理秩序在家庭之外的场合亦有所体现。

唐律》规定,在任官之际,所任官名与家讳不能重合,否则免一官,这便是“冒荣居官”法。“冒荣居官”法规定了官员在政Z活动中避家讳的方式,是家内伦理秩序在朝廷律令中的体现,这反映了律令对儒家伦理的吸收,是“中华法系”“以礼入律”过程的成果之一。

以往有关避讳的研究,对由任官避家讳而产生的“冒荣居官”法也多有提及。清代周广业《经史避名汇考》是避讳史料的集成;陈垣《史讳举例》是现代避讳学的开端,汇集了丰富的材料。

朱瑞熙《宋代的避讳习俗》一书,是对宋代避讳的专门研究,对宋代避讳制度做了全面总结。已有研究虽多,但重点还在挖掘历朝皇帝名讳在校勘学上的意义,对家讳关注较少,且多把君讳与家讳的发展趋势合并研究,实际上,君讳与家讳的发展过程并不同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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而对“冒荣居官”法形成过程的专门研究更是相对缺乏。因此,本文将以影响家讳发展的两个因素为视角,考察“冒荣居官”法的形成过程及其在宋代的发展,庶几对理解此问题有所裨益。家讳是家族之内依照辈分尊卑,晚辈对长辈之名施行的避讳。

家讳其实是“孝”的一种外在表现,即“孝子闻名心瞿,讳之由心”。君主和臣下都有避家讳的要求,不过在《礼记》中,为显示君主独尊的地位,君主之家讳在任何场合都要避,而臣下的家讳却不能延伸到政Z场合。

照此说法,任官之时即便官名与家讳冲突,臣下也不能避家讳。因此,“孝子之心”与“公之尊”就形成了一对矛盾,且两者均成为影响任官避家讳发展的主要因素。另一方面,二者之间此消彼长的过程,同时也是任官避家讳发展的过程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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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礼记》中“君所无私讳”的观念表明,政Z制度上的君臣之别必须凌驾于个人家族之内的辈分尊卑。不过,《礼记》编定于西汉,其对家讳的记载只能代表汉儒围绕该问题的学术探讨,不属于强制性的规定。

直到唐代,《礼记》被列为“九经”之一,才开始具有规范的意义。因此,若要分析当时任官避家讳的实际情形,还需结合实例加以考察。汉代尚未发现因家讳与官名相同而辞官的现象,但也实际存在一些属于在“君所”避家讳的行为。

比如,司马迁在修《史记》时,对其父名“谈”的避讳。类似的还有,班固撰《汉书》时,对“彪”字的避讳。

《史记》与《汉书》虽是私撰,但修史行为与朝廷有着紧密联系,况且二人均是在担任朝廷官职时,利用官方资料修史,所以还是属于“君所”影响范围内,但有私讳夹杂其间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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目前所见较早的关于任官与家讳冲突的讨论,起自西晋。除了家讳与官名、地名相冲突,还有家讳与长官之名相冲突的情况。

任官避家讳的合理性得以认定之后,随之而来的问题是如何处理。如果因为避家讳而失去官职,则对大臣来说没有意义,还是相当于家讳与“公所”是相冲突的,只能选择一端。只有“换官”才能真正实现任官避家讳,即在“公所”避家讳。

综上所述,可以看出,尊重官员的家讳和维护君命的尊严,是朝廷处理任官避家讳时主要考虑的两个要素。但是,由于与任官避家讳相关的成文法令还未生成,朝廷每次应对官员避家讳的要求时,着重考虑哪种因素也具有随机性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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同类事件的处理结果不一致,也经常可见。两晋对任官避家讳的处理相对较为随意,并未完全依照《礼记》的规范来做。不仅如此,许多任官避家讳的实例还突破了“君前无私讳”的规定。朝廷虽曾有过“父祖与官职同名,皆得改选”的“故事”,但远非成文制度或法令。

面对官员避家讳的各种请求,朝廷也没有固定的措施予以解决。究其原因,最重要的一点无非是,支持任官避家讳的因素远远超过了反对的因素。也就是说,大臣的“孝子之心”逐渐与君主的“公之尊”匹敌,这符合当时门阀士族政Z地位较强势的实际情况。

在门阀士族地位崇高的社会背景下,君主在避讳上的优势也被打破。沿着这个趋势发展,南北朝时期避家讳的风气更盛。如果说两晋时期任官避家讳情况较为复杂,但还有着礼文作为依据,那么南北朝时期家讳则发展到超出礼文的程度。

颜之推的主张可被看成一种有节制的避讳方法,这实际上是对“孝子之心”与“公之尊”两端的中和、平衡。也就是说,一方面部分地满足了官员避家讳的要求,另一方面也要对其加以限制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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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过,前提是,只有在加强了的“公之尊”可以对以“孝子之心”为名滥用家讳的局面加以限制时,这种平衡才不会被打破。然而,在魏晋南北朝的政Z背景下,对门阀士族避家讳做出有效限制是不大可能的。

为改变魏晋南北朝任官避家讳的无序状态,唐初便开始作出从国家制度对之加以约束的努力。《唐律疏议》“诸府号、官称犯父祖名,而冒荣居之”条,是现存法典中最早全面规定任官避家讳的法条。

《职制律》的性质属于行政法规,“冒荣居之”是其中一条具体的罪名;《名例律》记载的内容只是《唐律》中的一些原则,具体来说,就是以官抵罪在“冒荣居之”条中具体的实施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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二者一为行政法,一为“总则”,但是内容相似,互为补充,都反映了《唐律疏议》中有关任官避家讳问题的看法。因而,对两者可以通同考察。首先,从罪名来看,“诸府号、官称犯父祖名,而冒荣居之”的规定,意在惩罚一些任官时不避家讳的官员。

然而,如上文所述,两晋以后,这一问题的严重之处体现为官员多滥避家讳,并不是“贪冒荣宠”求官而不顾家讳。也就是说,《唐律疏议》之所以有这样的规定,是希望通过立法的手段对任官滥避家讳行为加以约束,并不是要纠正任官不避家讳的问题。

律法中列出相应的条目对“任官须避家讳”或者“任官不可避家讳”加以规定,本应是解决此问题最直接的办法,然而,《唐律疏议》却没有采取直接肯定或否定的表述方法,只提到,如果“诸府号、官称犯父祖名,而冒荣居之”,则予以惩罚。

事实上,唐律的主要目的还是在于,直指那些现实中数量很少甚至并不存在的“冒荣”之徒。推究《唐律疏议》中出现此种表述方法的原因,其中一条可能是因为,法律规定毕竟只是社会规范的“底线”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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所以,《唐律》中并不直接出现认同任官避家讳的文字,而是对任官不避家讳的官员予以惩罚,也相当于间接地表达了对任官避家讳的肯定。另一个原因,可能与任官避家讳本身所处的尴尬地位有关。

避家讳的动力本来是出于后人对祖先名讳的尊重,而在政Z场合避家讳更是为了在君主面前维护个人的家族尊严。然而,这样的做法势必与君主的独尊地位相抵触,君主为了强调和维护其独尊地位,也会刻意对官员在政Z场合避家讳有所抑制。

在这种情况下,制定相关法律其实是一个两难的选择。也就是说,如果公然提倡任官避家讳,则必然损害君主的独尊地位;但是否定任官避家讳,又不符合儒家伦理。前代对这一问题的规定,都只做到了顾及其中某一方面,一直未能出现一个两全的解决办法。

如“父祖与官职同名,皆得改选”,就是站在赞同任官避家讳的立场上,以损害君主尊严为代价;而“君前无私讳”、“不以家事辞王事”,又完全站在君主的立场上,体现出以“公义夺私情,王制屈家礼”的原则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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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冒荣居之”这一罪名的出现,既照顾到君主的尊严,又维护了儒家伦理,是“君之尊”与“孝子之心”折中的产物。有了这样的规定,官员在接受朝廷官职时就需要首先考虑自身家讳,如果官名与家讳有冲突,则“皆须自言,不得辄受”,否则“若有受此任者,是名‘冒荣居之’”。

“荣”,意指君主赐予官员的名位,官员因对官位的贪婪而隐瞒家讳,视作欺瞒君主,这与君主强制其担任与家讳相冲突的官职性质不同。在这个罪名的表述中,维护君主之尊与任官避家讳之间的矛盾被化解,官员的“冒荣”是罪名成立的唯一因素。

“公之尊”与“孝子之心”的冲突不复存在,官员的德行是法律检视的对象。以上述方式来表述该罪名,兼顾了君主尊严与官员避家讳双方面的要求,但绝不等同于对任官避家讳的完全肯定。任官避家讳的内涵有两层:一是“家讳”,一是“官”,“官”须避免与“家讳”重合。

魏晋南北朝任官避家讳的无序状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:一方面是作为避讳对象的家讳界限模糊,另一方面是对“任官”之“官”没有具体规定。而《唐律疏议》中则对任官避家讳做出了较为详细的规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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首先,从家讳的范围来看,规定了避讳的内容是“父祖名”。这里面包含两层意思:第一,家讳的世代范围是“父祖”,其中之“祖”并非专指祖父。

“选司唯责三代官名,若犯高祖名者,非”,表明父、祖父、曾祖父皆在避讳范围内,曾祖父以上的祖先之名才不在任官避家讳的范围内。

这就从世代上限制了避家讳的范围。第二,家讳的实体内容是避父祖之“名”,字、小字不作为任官时避家讳的内容,这就从内涵上限制了避家讳的范围。

魏晋南北朝以后,家讳的内涵已经发展得相当广阔,从世代上来看,可以扩展到远祖,从内容上来看,盛行避字、避小字。而《唐律疏议》的规定则将其局限在一个较小的范围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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其次,针对“官”的内涵,《唐律疏议》将其界定为“府号、官称”。“府号者,谓省、台、府、寺之类。官称者,尚书、将军、卿、监之类。”在此范围内,如与家讳相犯,才适用于“冒荣居官”法。经过这样一番界定,类似西晋时“父讳与府主名同”的情况就无须回避了。

不过,此条也有不完善的地方,可总结为两点:即“府号”和“官称”。“官称”与家讳相犯的情况容易理解,“官称者,或父名军,不得作将军;或祖名卿,不得居卿任之类”。

“府号”的问题则较为复杂,府即官署,但究竟是同一官署之内所有官员的家讳都不能与“府号”相冲,还是该府长官的家讳不能与府号相冲,语义不明。

《唐律疏议》中列举的例子是“假有人父、祖名常,不得任太常官”,此“太常官”指的是太常寺的长官太常卿,还是指所有属官,并未明言。况且,太常寺中也有不以“常”为名的官名,如,“太祝”、“奉礼郎”、“协律郎”等,是否可以不避家讳,这些内容律文中均未提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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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文中还提到“府号者,假若父名卫,不得于诸卫任官”,从句意来看,应是“诸卫”之内所有官员的家讳皆不得与“卫”字相犯。“或祖名安,不得任长安县职之类”,也是指长安县所有官员。这样看来,似乎是泛指同一官署下所有官员。

但是在某些事例中,又有不同体现。比如“大唐延和元年,贾曾除中书舍人,固辞,以父名忠,同音。议者以为中书是曹司名,又与曾父音同字别,于礼无嫌。曾乃就职。

”议者所论“中书”,应是指中书省下中书舍人之职,“中书舍人,六人,正五品上”,其佐官有主书、主事等。“中书省”无疑是“府号”,但“中书舍人”应是曹司,所以不用避家讳。

虽然不允许贾曾避家讳的原因还有嫌名的因素,但也可以看出律文并未涉及同一“府号”之下的所有官员,只要家讳不与直接供职的单位名称相冲,便可以不回避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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“冒荣居之”条与一般的刑律不同,其设立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调节意识形态方面的矛盾。另外一个不同之处在于,官员对任官避家讳的积极性也似乎较高,很少有人会隐瞒自身家讳而“冒荣居之”。

因而,《唐律》在处理此类问题时,重点不是制定执行和惩罚的措施,而是偏重于对内容的讨论和解释。“冒荣居官”法的执行方式较为简单,是“自言”与检举相结合。首先,要求官员自己声明,即“皆须自言,不得辄受。”

《唐律疏议》中的“冒荣居官”条,较为全面地规定了任官避家讳的性质、内涵、违反后的刑罚及执行方法,但仍有一些任官避家讳中的常见情况未被收入其中,这主要涉及“二名”、“嫌名”的避讳。

尽管《礼记》中有“礼不讳嫌名二名不偏讳”的记载,但唐代律文中不见此项规定与惩罚。也正因如此,有些官员在任官避家讳时特别提出避嫌名、二名的请求,较明显的体现在对嫌名的避讳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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魏晋南北朝时期,社会风尚之所以极重避家讳,表明门阀士族势力在政Z上的影响力虽已不同于昔日,但门阀士族的礼法门风仍然对社会风俗产生着深远的影响。何况,家讳又是士族礼法中的重要一项,此时的避讳之盛不难理解。

《唐律疏议》中“冒荣居之”条的出现,开启了任官避家讳法典化、正规化的时代。不过,因为社会形态并未发生根本转变,崇尚家讳的风气也难以改变,所以任官避家讳还不能完全按照法令来实施。“冒荣居官”法真正进入发展和完善的阶段,要在中唐以后,而且是在社会变迁过程中逐渐完成的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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