未成年少女被迫有偿陪侍|浅论组织、强迫卖淫罪

近日,山东临沂。“一女子强迫未成年少女有偿陪侍”的短视频热传。澎湃新闻从权威渠道获悉,郯城公安立即成立专案组并立案侦查,涉案者王某某等5名嫌疑人已抓获归案。

在短短35秒的视频中,卷发妇女边掌掴女孩边威胁说“你求我也没有用,我叫你来的时候,你咋没来,你咋没来,你咋没来”,态度极其嚣张。郯城公安局工作人员回应称,刚接到报警,相关部门正在进行处理,现在看什么事情,什么性质,刚接到报警,现在正在进行分配(工作)。

如网上所传,被打未成年女孩是被卷发妇女强迫有偿陪侍,则卷发女子涉嫌组织、强迫卖淫罪

根据《刑法》第358条的规定,组织、强迫他人卖淫的,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,并处罚金;情节严重的,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,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。

在我们国家的刑法当中,卖淫嫖娼行为不是犯罪,是一种行政违法行为,根据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第66条之规定“卖淫、嫖娼的,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,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;情节较轻的,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”。但组织、强迫卖淫,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等行为却属于刑法中的犯罪行为。

如何理解“卖淫”?目前司法实践中认识相对一致的是:1、男女均可提供卖淫服务2、在男男可以卖淫,女女也可以卖淫的现实情况下,口交、肛交也属于卖淫的方式。但是,手淫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“卖淫”,但属于《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中的“卖淫”,可依法进行行政处罚。

根据两高《关于办理组织、强迫、引诱、容留、介绍卖淫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》的规定,组织他人卖淫是指以招募、雇佣、纠集等手段,管理或者控制他人卖淫,卖淫人员在三人以上的行为。考虑到目前组织卖淫者一般采取动态管理方式,并不建立固定的卖淫地点,而是利用现代化交通与通信设施,指挥、控制着多人从事卖淫活动,这些卖淫者并非作为单个个体而存在,而是受制于组织者,随时介绍组织者的指令去办事,有一定的组织性和纪律性。基于上述理由,组织卖淫者是否存在经营场所,组织卖淫者人数多少、规模大小,均不影响组织他人卖淫行为的认定。另,组织他人卖淫的构成要件要求组织三人以上卖淫,但强迫卖淫的构成要件无人数限制,只要以暴力、胁迫或其他方法强迫他人卖淫即可。

综上,如卷发女子如采取暴力手段强迫未成年女子卖淫,则涉嫌强迫卖淫罪,如同时还纠集、招募、雇佣三名以上卖淫人员则同时构成组织卖淫罪。需要注意的是,如涉案未成年女子不满14周岁,强迫不满14周岁幼女卖淫的,属刑法第358条第一款强迫卖淫罪的情节严重,应在五年以上至十年以下量刑。当然卷发女子涉嫌何罪,最终需以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证据来来认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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